【記者姚碩彥/台北】立法院於113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條文於114年2月18日公布施行,中選會表示,上開法律修正,增列提議人及連署人於提議及連署時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之規定,該會已配合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及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格式。
中選會指出,此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增訂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於提議及連署時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配合前開法律修正條文之公布施行,該會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增列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未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不予受理,及國民身分證影本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應予刪除等規定,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格式,則增列黏貼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之規定。前開辦法修正條文亦將施行,修正後提議人名冊格式已上傳中選會網站「選舉罷免表單下載」專區,此類資訊皆依法公開。
中選會說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公布施行日起提出之公職人員罷免案,適用新修正之法律規定;至於前開法律修正公布施行前提出之公職人員罷免案,依該法第131條規定,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中選會提醒,此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也新增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請民眾務必遵守法律規定,以免觸法。
中選會表示,自2月3日起至今天傍晚5時30分截止,共已收到64案罷免案,其中54案為立委罷免案,1案為市縣長罷免案,9案為市縣議員罷免案;由於總統賴清德已於昨(18)日公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條文,新法將於明(20)日起生效,因此,明天上午起送件的罷免案,將適用新法規定。202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