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姚碩彥/台北】公平會於今(2)日第1758次委員會議決議,高雄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及宜蘭律師公會因透過會員大會決議調整章程酬金標準上限,經公平會調查後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處高雄律師公會新臺幣20萬元罰鍰,桃園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及宜蘭律師公會各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刪除律師公會章程應訂定律師承辦事件酬金標準相關規定,修正理由載明因公平會認定前述條文違反公平交易法「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而予以刪除,然而高雄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及宜蘭律師公會卻於109年7月至8月期間召開會員大會決議調高章程之酬金上限。
公平會認為,律師法在修正前因有酬金標準之規定,各律師公會原訂章程載有相關規定,非無法律之據,但現行律師法實施後,章程有關酬金標準就喪失法律屏障,不僅應儘速刪除,更不應該開會共同決定「加碼演出」。高雄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及宜蘭律師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決議調高章程之酬金上限,是以積極行為對最為核心競爭手段「價格」之干預,同時基於「業必歸會」及「律師自治」原則,律師公會對會員具有相當之拘束效果,調高章程酬金上限足以影響相關市場之供需功能,因此認定高雄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及宜蘭律師公會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
公平會提醒,事業提供服務之報酬應依據自身營運情況自行決定,而不是受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訂定之酬金標準拘束,同業公會等事業團體應注意公平交易法規定,以免觸法挨罰。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