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今(2)日第1758次委員會議通過,微康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未與傳銷商締結參加契約,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處30萬元罰鍰

【記者姚碩彥/台北】公平會在今(2)日第1758次委員會議通過,微康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未與傳銷商締結參加契約,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處30萬元罰鍰。

經公平會調查,微康公司實施的制度分為賺差價的差額制度及傳銷商的分紅制度,差額制度包括初級會員、中級會員、高級會員及經銷商,各級別須依序累積預購數量始可晉升,倘未依規 定晉升,則會依事業手冊規定,解除該會員及其違法跨階會員之合作關係。依微康公司晉升條件觀之,其設計實施的差額制度及分紅制度,兩者密不可分,制度之銜接具晉升連動性,故微康公司會員於開始加入時,即合致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5條第2項所稱「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而具傳銷商之資格,溯及自約定時起,視為傳銷商。

公平會表示,微康公司初級至高級之會員,應自約定成為微康公司會員時起視為該公司之傳銷商,但微康公司卻未與該等會員簽約,影響其退出退貨權益,故該公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第1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參加契約」之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倘與會員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應注意自約定時起會員即具有傳銷商身分,為維護傳銷商權益,傳銷事業應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與傳銷商締結參加契約,以免觸法遭罰。2025/07/02